特邀嘉賓
周敬 成都市紀委監(jiān)委第十四紀檢監(jiān)察室主任
吳慶國 成都市紀委監(jiān)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秦永春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
冷雅民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
編者按
本案中,顏崇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商人董某某承攬環(huán)衛(wèi)項目提供幫助,并約定由董某某出資為其購買一套價值不低于700萬元的房產,因顏崇建被查處,房產尚未實際購買,該行為如何定性?是否構成受賄犯罪?系犯罪預備還是未遂?犯罪數額如何認定?應當從哪些方面固定證據?在量刑時綜合考量了哪些因素?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顏崇建,男,1991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成都市青羊區(qū)府南街道黨工委副書記、書記,青羊區(qū)原城市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青羊區(qū)原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局長,青羊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黨組書記、局長,青羊區(qū)政協(xié)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
受賄罪。2010年至2023年,顏崇建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環(huán)衛(wèi)項目承攬及日常監(jiān)管、減輕行政處罰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董某某等13人所送財物共計942.25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其中,既遂242.25萬元,未遂700萬元。
其中,收受董某某財物折合共計817萬元(其中700萬元系未遂)。2018年至2021年,顏崇建利用擔任青羊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向下屬打招呼,幫助董某某承攬青羊區(qū)相關環(huán)衛(wèi)項目,在此期間,多次收受董某某所送現金,共計117萬元。2020年底至2021年初,青羊區(qū)啟動第七輪環(huán)衛(wèi)項目招標,董某某向顏崇建提出想繼續(xù)做項目的想法,請顏崇建幫忙。顏崇建表示同意,并利用職權通過向下屬打招呼的方式幫助董某某掛靠的公司順利中標A項目。2022年3月,在A項目實施過程中,顏崇建表示想在天府新區(qū)全款購買一套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單價3萬元以上、總價700萬元以上的房產,讓董某某去解決購房資金和購房資格的事情,并由董某某代持該房產。董某某表示同意,并積極準備購房資金。其間,二人多次一起看房,顏崇建也多次通過微信向董某某推送相關意向樓盤信息。2022年8月,成都市紀委監(jiān)委對顏崇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初核,顏崇建因懼怕事情敗露,要求董某某暫緩買房,待“風頭”過了再購房,董某某表示同意,并表示購房資金已準備好,隨時可以買房。其后,顏崇建被立案審查調查,至案發(fā)房產未實際購買。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3年6月25日,經成都市委批準,成都市紀委監(jiān)委對顏崇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7月3日,經四川省監(jiān)委批準,成都市監(jiān)委對顏崇建采取留置措施;9月25日,經四川省監(jiān)委批準,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
【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監(jiān)委將顏崇建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4年2月2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顏崇建涉嫌受賄罪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黨紀政務處分】2024年4月11日,經成都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成都市委批準,決定給予顏崇建開除黨籍處分;由成都市監(jiān)委給予顏崇建開除公職處分。
【一審判決】2024年9月25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顏崇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
本案中,顏崇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董某某承攬環(huán)衛(wèi)項目提供幫助,并約定由董某某出資為其購買一套房產,因顏崇建被查處,房產尚未實際購買,該行為如何定性?
冷雅民:本案辦理中,有一種觀點認為,顏崇建與董某某雖約定由董某某出資為其購買一套價值不低于700萬元的房產,但未明確具體的樓盤、房號,房產也未實際購買,只是簡單的口頭約定,不能認定顏崇建構成受賄犯罪,即使構成受賄,也應屬于犯罪預備。我們未采納該觀點。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受賄罪,應當重點審查雙方是否實際進行了權錢交易。
首先,從主觀方面判斷,在提出購買700多萬元房產之前,顏崇建已多次利用職權為董某某在環(huán)衛(wèi)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并多次收受財物,雙方之間已多次發(fā)生權錢交易。顏崇建幫助董某某承攬A項目是雙方權錢交易的延續(xù),顏崇建知曉其幫忙后,按照之前的“慣例”,董某某肯定會感謝他,董某某也多次表示自己會感謝顏崇建。在A項目實施過程中,雙方多次約定由董某某出錢為顏崇建在天府新區(qū)全款購買一套價值700多萬元的房產,已達成明確的行受賄合意,并不是簡單的口頭說說。至于為什么要通過購房的方式來實現行受賄,據顏崇建交代,一來是其本身有換房的想法,二來考慮到700多萬元現金數額太大,直接收受現金風險較高。
其次,從客觀方面判斷,顏崇建通過其職務行為幫助董某某承攬A項目后,與董某某約定由董某某出資為其購房,因當時成都房產限購,顏崇建本人已不具備購房資格,便約定購買房產后由董某某代持。董某某積極籌措購房資金,并按照顏崇建對房產位置、戶型、面積、單價等需求,選擇合適的小區(qū)。其間,顏崇建就滿足其標準的房屋多次進行過咨詢和考察,并發(fā)送相關樓盤信息給董某某,二人還多次一起看房,客觀上雙方已經開始實施權錢交易行為。因此,本案并非單純約定收受房產,系考慮購房資格、掩飾犯罪等因素,受賄人與行賄人達成約定行受賄金額不低于700萬元,并安排行賄人使用上述錢款購買指定房產的合意,本質上系約定收受不低于700萬元的購房款。
綜上,顏崇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董某某謀取利益,并約定由董某某出資為其購房,本質上受賄犯罪的對象是董某某已經準備好的用于購買房產的資金,且雙方已就資金數額達成了合意,買房系按照顏崇建要求實現利益輸送的形式,顏崇建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因其被組織立案審查調查,購房款還在董某某處,雖未來得及按照顏崇建要求完成購房,但不應認定為犯罪預備。
吳慶國: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都屬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刑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钡诙龡l規(guī)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本質上并沒有對法益造成實際性的危害,而犯罪未遂由于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已經對法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或威脅。二者根本界限在于是否著手,即是否實施了犯罪的實行行為。與一般刑事犯罪不同,受賄罪的客觀方面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和收受財物兩個行為,屬于復合行為的犯罪。本案中,顏崇建已經實施了為董某某謀取利益的行為,且就購買房產事宜與董某某達成了合意,并對董某某代為出資購房的金額為700萬元以上均有明確的約定,董某某也準備好了購房款,隨時待用,還進行了多次線上或者實地看房,收受財物的行為也已經著手實施。
同時,受賄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本案中,顏崇建利用擔任青羊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董某某承攬環(huán)衛(wèi)項目提供了幫助,違規(guī)行使了手中的公權力,并著手收受財物,已經影響了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顏崇建的受賄犯罪行為已經著手,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實際購買房產,考慮到錢款仍在行賄人處,受賄人尚未取得財產性利益,宜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顏崇建受賄未遂的數額如何認定?本案中重點調取了哪些證據?
周敬:在確定犯罪數額方面,辦案人員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收集證據。
第一是由點及面還原約定細節(jié)。經訊問行受賄雙方關于購買房產的情況,發(fā)現兩人曾多次針對該事項進行溝通,明確約定由董某某代為出資購房。顏崇建的意向房產總金額為700萬元以上,其通過微信推送給董某某以及帶董某某實地了解的房產多為高品質樓盤,他也多次向好友透露自己將要買一套700多萬元的大平層,并通過朋友多方了解天府新區(qū)房產情況。因此,盡管在案發(fā)前具體購買哪一套房產尚未最終確定,但雙方主觀上對于顏崇建要購買的房產價值為700多萬元,即董某某需要出資的金額,已達成共識。
第二是收集客觀證據。根據雙方供述,顏崇建對天府新區(qū)某樓盤很感興趣,二人曾相約到該樓盤實地看房,但當時還未開盤銷售。審查調查期間,該樓盤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經調取相關書證材料,該商品房小區(qū)內符合顏崇建意向的戶型、樓層、面積、朝向的房產總價最低為700萬元,與雙方協(xié)商的購房價值較為一致。最終,按照有利于被審查調查人的原則,認定受賄金額為700萬元。
吳慶國:在案件審理階段,我們多次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第一是從證明謀利事項的證據看,顏崇建通過向下屬打招呼,幫助董某某獲得A項目,董某某順利拿到項目后,本就有感謝顏崇建的想法,在顏崇建要求其出資代為購買房產后,其本人預估A項目利潤為3000萬元左右,拿出700多萬元為顏崇建購買一套房產處于合理的范圍。第二是從二人的不正當經濟往來的習慣看,經查證,此前,顏崇建已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董某某承攬了青羊區(qū)相關環(huán)衛(wèi)項目,董某某通過這些項目獲得利潤500多萬元,為表示感謝,董某某送給顏崇建現金117萬元,結合A項目利潤的情況看,出資700多萬元為顏崇建購房符合雙方之間的權錢交易習慣。第三是從雙方之間合意的證據情況看,根據顏崇建、董某某二人商議購房的詳細供述,證實二人就權錢交易的具體實現方式進行約定并達成合意;根據顏崇建向董某某推送意向樓盤的聊天記錄以及在被審查調查前頻繁與董某某一起實地看房的證據和相關證人證言,證實二人在看房過程中的實際想法。第四是從雙方意向房產的價格情況看,根據雙方之間多次商討樓盤的相關書證,包括意向小區(qū)預售許可證、一房一價清單,用以評估顏崇建意向房產的價格,鎖定受賄金額為700萬元。第五是從董某某準備購房資金的情況看,根據董某某將項目獲利套取出來為購房做準備的相關證據,證實董某某實際控制的銀行卡中有600余萬元,其個人股票賬戶中有300余萬元,具備購買700萬元房產的能力,且其本人多次向顏崇建表示購房資金已準備好,隨時可以買房。
以上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最終認定顏崇建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董某某拿到A項目,并通過董某某代為出資購買一套價值700多萬元房產的方式進行權錢交易。
顏崇建受賄犯罪的既遂數額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在量刑時應當如何考量?
秦永春:顏崇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根據“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相關規(guī)定,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且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符合適用條件,可以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因本案存在受賄犯罪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形,在量刑時,我們根據全案犯罪數額942.25萬元確定了基準刑,即按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將本案中顏崇建受賄未遂部分數額作為從輕或減輕的情節(jié)來調節(jié)基準刑?紤]到顏崇建受賄未遂數額為700萬元,該部分在全部犯罪數額中占比較大,顏崇建實際收受數額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我們選擇將其受賄未遂部分數額作為減輕處罰情節(jié)來調節(jié)基準刑,綜合全案情節(jié),提出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三十萬元的量刑建議。
冷雅民:在研究顏崇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時,我們主要考慮了以下幾個量刑情節(jié):一是顏崇建收受財物共計942.25萬元,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以及“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等規(guī)定,屬于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二是在顏崇建受賄的942.25萬元中,收受董某某價值700萬元房產的部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三是其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四是顏崇建積極配合調查機關追贓工作,其違法所得已經全部退繳并被扣押在案,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五是從本案犯罪情節(jié)來看,顏崇建還具有“作案持續(xù)時間較長”“多次作案”等從重情節(jié)。
綜合考慮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相關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我們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判處顏崇建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判決作出后,顏崇建認罪服判,沒有提起上訴。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